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立场文件
荷兰金融监管局(Dutch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简称AFM)发布立场文件,计划修改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简称SFDR)。
AFM认为当前版本的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在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表现良好,但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仍有不足。AFM的立场文件对SFDR做出修改,能够促进资金流向具有可持续影响的投资,并对投资者更有意义。
SFDR的信息披露与投资产品分类
SFDR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定期证实可持续发展主张,这一规定能减少漂绿风险,并帮助投资者评估产品的可持续程度。SFDR区分了包含可持续特征的投资产品(Article 8)和以可持续投资为目标的产品(Article 9),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针对投资产品的可持续特征进行分类。
AFM认为这一分类方式并不适合实际应用。SFDR并没有对两种分类做出阈值规定,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AFM的研究表明,投资者对可持续产品具有兴趣,并将可持续视为获得更好的风险回报率的一种方式。但是投资者很难区分Article 8基金和Article 9基金的区别,对可持续资产及其影响之间的定义也并不了解,这对选择符合投资者偏好的产品构成困难。此外,市场参与者、分销商和投资者都希望对可持续产品进行更简单的分类,而不是采用宽松的定义。
SFDR对可持续投资的解释非常宽泛,这使得Article 8和Article 9分类取决于对概念的解释。尽管SFDR对投资产品资产百分比做出规定,但在定义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基于百分比比较的价值非常有限。
AFM对SFDR的修改意见
AFM认为SFDR应当以投资者为导向,设计更友好的投资产品分类方式。AFM建议取消Article 8和Article 9分类,并要求所有金融产品披露一定的可持续指标。在此情况下,SFDR可以采用新的可持续分类方式:
- 转型产品:投资于尚未实现可持续发展,但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旨在通过积极管理来产生可持续影响。被投资公司需要具有可靠的过渡计划;
- 可持续产品:投资于可持续资产,尽管这些可持续资产不一定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些资产自身具有可持续特点)。这一产品类型适合具有可持续偏好的投资者;
- 可持续影响产品:投资于能够产生积极影响的可持续资产,这些资产不仅具备可持续特点,也能发挥可持续影响;
AFM建议满足可持续分类的投资产品需要将至少80%的资金投入对应资产,并定期披露这些特征的变化。投资产品的命名也应当符合上述分类,不能使用其他类别的相关术语。如果投资产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可以被分类为其他产品,但同样需要披露可持续特征,以便投资者做出判断。
AFM认为除去投资者外,SFDR也应当对投资产品的分销做出规定,这些规定能帮助投资者了解可持续产品的特征。因此,SFDR的修改应当伴随对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简称MiFID)的修改,并对产品价值链上下游的参与者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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