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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披露规则修改
英国金融监管局(UK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计划修改可持续披露规则(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Requirements),旨在为资产管理者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更多灵活性。
本次修改来自英国金融监管局发布的第49个季度咨询文件,文件第五章对可持续披露规则做出细微修订,并征求市场参与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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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披露规则修改内容
本次可持续披露规则的修改内容如下:
- 指数追踪基金:表述从选择资产改为投资资产。原有规则认为可持续投资标签需要适应主动策略和被动策略,并参考稳健的、基于证据的标准来选择资产。然而对于指数追踪基金等被动投资,资产管理者不会选择其中的资产,这是由被动投资策略的特点决定的。修改后被动策略可以投资于可持续资产,以便满足规则;
- 可持续发展产品报告:报告不必须涵盖12个月报告期。原有规则要求可持续发展标签使用者每年编制一份产品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中必须涵盖12个月报告期,且第一份报告需要在管理者首次使用可持续标签后的16个月内发布。监管机构认为本要求会增加管理者的行政负担,并认为消费者可能会在不同时间收到不同产品的可持续报告。修改后企业可以不涵盖12个月报告期,而是灵活处理信息披露;
- 可持续发展产品报告:不涵盖12个月报告期的新增要求。当资产管理者选择不涵盖12个月报告期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必须在报告中明确说明其报告期,并提供背景信息解释选择该报告期的原因。例如在少于12个月的情况下,管理者可以解释为什么产品在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没有取得较大进展。管理者需要在选择报告期的四个月内发布报告,并考虑如何比较产品在不同报告期的可持续信息;
英国金融监管局认为,本次修改可以确保适当程度的消费者保护,并促进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有效竞争,使其免受漂绿行为的损害。本次修改还可以为资产管理者提供更多灵活性,帮助它们有效遵守可持续披露规则,并不会引入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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