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气候披露规则
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计划修改金融机构气候披露规则,旨在简化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
英国金融监管局认为,新的金融机构气候披露规则将基于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ask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和可持续发展披露要求(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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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气候披露规则背景
2021年英国金融监管局发布针对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的气候披露规则,该规则基于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建议制定。2023年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解散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发布IFRS S1和IFRS S2。
英国金融监管局审查了超过70个气候披露报告,认为金融机构在数据透明度方面表现良好,但在数据可用性和披露方法方面存在挑战。一些气候信息过于复杂,对投资者产生的作用有限,因此气候披露规则存在简化的机会。
金融机构气候披露规则分析
英国金融监管局从以下角度对金融机构气候披露分析:
-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气候披露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将气候变化作为实质性风险,并将气候风险和机会纳入经营战略;
- 受众(Audience):虽然详细的气候披露对机构投资者有帮助,但对于个人投资者,这些信息可能过于复杂,尤其是产品层面的气候信息;
- 可访问性(Accessibility):机构层面的气候披露相对容易获得,产品层面的相对困难;
- 数据(Data):金融机构通常披露碳排放等历史数据,但披露前瞻性数据的占比较低;
- 相称性(Proportionality):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基于多种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度进行披露,提高了成本;
- 监管清晰度(Regulatory clarity):随着ISSB标准在多个司法管辖权应用,基于TCFD规则的气候信息披露可能需要更新,提高一致性;
监管机构计划从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ISSB标准、转型计划等多个方面修改金融机构气候披露规则,减轻合规负担,提高气候披露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
参考链接:
Climate Reporting by Asset Managers, Life Insurers and FCA-Regulated Pension Providers